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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2025年核准稿)


 

2023年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复设立定西职业技术学院,开展专科层次技能型人才培养。在省市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学校探索构建了以甘肃农业大学应用技术学院为引领、定西职业技术学院为中心、定西市临洮农业学校为基础的中高本一体化的办学体系。

学校立足定西、面向全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培育乡村振兴人才为己任,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改革创新为驱动,以队伍建设为基础,加强产教融合,强化校企合作,调整优化结构,强化办学特色,激发办学活力,全面提高学校发展与国家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契合度,培养满足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的综合应用型人才。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完善现代大学制度,规范学院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定西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为Dingxi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英文缩写名为DVTC),中文简称定职院

第三条 学院法定住所为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洮阳镇文峰北路9号,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依法增设或调整校区及校址。学院网址为www.dxvtc.edu.cn

第四条 学院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享有办学自主权。院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定西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六条 学院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立足定西,面向全省,紧密对接地方产业结构,坚持校企合作办学,全面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布局,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融合,把学院建设成为对准乡村振兴,聚焦“三农”服务的高等职业学院,培养满足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第七条 学院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不断创新体制机制,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适应产业、对接产业、引领产业。坚持立德树人,提高教育教学水平,保障人才培养质量。

第八条 学院坚持走集团化办学道路,充分依托各级各类职业教育集团,积极探索和实践多层次人才培养路径,促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构建。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九条 学院由定西市人民政府举办,业务受甘肃省教育厅和定西市教育局管理指导,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等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如因发展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学院可以分立、合并、更名。

第十条 举办者享有的权利:

(一)监督和指导学院依照法律和本章程办学;

(二)任免学院的院长和其他必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三)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学院经费拨款标准和筹措办法;监督、评估学院的教育教学质量;

(四)监督学院依法使用、管理公共财产;

(五)审查批准学院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举办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保护学院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学院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二)鼓励、支持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开展对外教育、科技和文化交流合作;

(三)依法为学院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和稳定的办学经费;

(四)受理并及时办理学院需要举办者审批的其他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学院办学质量;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依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按照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拟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三)根据社会及本地区产业需求,立足学院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专业群;

(四)根据社会需要与办学条件,依法调整办学规模与形式;

(五)按相关规定及学院实际需求,自主确定内设机构和人员配备;

(六)自主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七)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学研合作和社会服务;

(八)依法与教学科研机构、企事业等组织合作办学;

(九)依法依规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自主调整岗位津贴标准和劳务报酬发放;

(十)对举办者提供的经费与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一)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院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院章程;

(二)保证教育教学及人才培养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学院经费,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四)为受教育者提供优质教育服务,并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做好毕业生就业服务;

(六)依法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和教学科研人员的学术自由;

(七)积极改善教职工和学生在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为其提供良好服务;

(八)完善安全工作防控体系,加强综合治理,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九)做好教务公开,信息公开,财务公开;

(十)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学院办学水平、教学质量的督导评估和监督管理;

(十一)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办学活动

第十四条 学院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履行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与创新等基本职能。

第十五条  学院办学层次以专科教育为主,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高职教育,同时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等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和社会培训服务,形成学历教育、社会培训和技术服务并重的开放性、多形式、多功能办学格局。

第十六条 学院根据区域产业发展需求,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课程,形成提升产业、引领产业发展的专业动态调整机制。

专业调整方案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推动教育教学改革与产业转型升级衔接配套,专业链深度融入产业链,形成与产业结构相吻合、与技术技能人才需求相适应的专业布局,促进行业、区域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新兴产业发展。主要围绕中草药、农林牧渔、电子与信息、城乡规划与管理等方面设置专业。

第十七条 学院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建立健全常规教学管理和教育教学督导制度,强化教学过程管理和课程管理,在强化学生职业能力培养的同时,加强学生综合素质、人文素质和创业创新能力培养,不断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和发展竞争力。

第十八条 学院制定并实施教学改革推进计划,积极探索与现代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相适应、灵活开放的教学管理制度,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新材料和信息技术融入教学内容,系统构建与现代产业发展高度契合的专业课程体系。

第十九条 学院不断强化教育教学评价,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障与监控体系,定期向社会公布人才培养方案和重点建设专业群人才培养质量年度报告。

第二十条 学院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培养学生的诚信品质、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遵纪守法意识,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做到“六重”,即重行为养成、重风气营造、重经典阅读、重活动实践、重资源建设、重体质健康,将德育教育内化为精神追求、外化为自觉行动,培养和造就一大批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第二十一条 学院依法颁发学历证书或其它培训、结业证书,对外授予荣誉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院加强科学研究,与企事业单位开展横向合作,组织科技研发与技术攻关,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第二十三条 学院积极开展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学生的人文素养。

第二十四条 适应“互联网+”时代,学院不断完善数字化校园基础建设,实行掌上校园管理,整合课程学习、日常管理、阳光服务等资源系统,转变教学方式、学习方式和管理方式,将信息化手段融入教育教学和各项管理全过程,建设智慧校园。

第四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定西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二十六条 学院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申请设立学院党委,党委委员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涉及发展规划、重大改革、资源配置等重大事项;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院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系(院、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学院重大问题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由学院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学院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党委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党委书记主持学院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情况,主动协调党委和院长之间的关系。

第三十条 中国共产党定西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学院党委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协调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履行监察、执纪、问责职能,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一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管理学院各项行政工作。

院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办出水平,努力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院务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院长行使职权的重要形式,主要研究拟由学院党委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院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院监察审计处是学院的行政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开展行政监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保障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四条 学院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院内最高学术机构,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下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权包括:

(一)审议并直接决定学院学术规划、教学科研成果与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学术评价与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等学术事务;

(二)评定学院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奖,确定高层次人才引进的岗位人选,评定人才培养选拔计划人选的学术水平,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事项;

(三)审议专业资源配置方案,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等事项,并提出咨询意见;

(四)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五)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的重要学术事项。

第三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院具有一定影响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其中45岁以下青年教师比例不低于10%,且非行政职务教师占比超过50%,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院的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21人的奇数。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四年为一届,委员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时,连任的委员人数不得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三十六条 学院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

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的学术自由,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三十七条 学院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每年召开一次。教代会是教职工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定西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规程》另行制定,教代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委员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九)休会期间,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行使职权。

第三十八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学院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在院党委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受理和处理教职工提出的申诉。

学院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日常工作,检查、督促教代会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九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定西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团委”)是学院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围绕学院党政工作中心,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促进校园文化建设。

学院支持共青团按照团章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保证共青团工作正常开展的需要。

第四十条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学生在学院党委领导和学院团委指导下,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学代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四十一条 学院设立学生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生会”)。学生会是学院党政联系广大同学的主要桥梁和纽带,是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力量。

学生会可根据学院规定推选代表出席或列席学院相关会议,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院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参与和监督学院民主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覆盖学院各项管理工作的制度体系,夯实以制度管人、管事、管权的基础,确保学院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第四十四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做到决策前调研论证、决策中民主议事、决策后督办落实;建立精准执行和严格督查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清单,严格过程管理,坚持阳光办事,落实责任追究,形成决策科学、执行畅通、监督有力的运行体系,确保党委、行政的决策和部署贯彻落实到位。

第四十五条 学院根据需要设置党政职能部门,按照学院授权履行组织、协调、监督、服务和对外联络等职责。

第四十六条  学院设置教学督导委员会,是对学院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的组织机构。

教学督导委员会坚持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学院教学管理制度,遵循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和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督教、督学、督管一体,导教、导学并重,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教学督导委员会的主要职权包括:

(一)审定学院教学督导制度、文件和计划;

(二)督促、检查和指导学院教学工作;

(三)为学院教学工作提供咨询和决策;

(四)审定教学工作调研报告。

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对学院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分析研究和评估;

(二)帮助青年教师提高教学能力和教学水平;

(三)对专业、课程、教材、教师、实训基地的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建议;

(四)对学院的教风、学风建设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监督评估;

(五)经常性深入课堂、实训室听课并评课,重点了解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情况;

(六)督查教学各环节的执行情况,广泛收集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映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七)督查校、院(部)两级教学管理部门对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教学进程、授课计划、教学制度等教学文件的执行情况;

(八)参与学院各类教学评奖、评优、评估、竞赛等活动,参与教师晋升职称、新进教师的教学考核;

(九)有计划地开展教育教学专项调查研究,定期撰写调研报告和督导信息,为学院提供决策参考。

第四十七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以教学巡察、听课评课、教学检查、问卷调研、师生座谈、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督导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委员会工作会议,研究讨论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有关重要问题。

第五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十八条 学院实行学院、系(院、部)两级管理体制,学院根据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需要,合理设置并适时调整教学系(院、部)。

第四十九条 系(院、部)是学院教学、科研与管理的基层单位,其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党委、行政的各项决定决议,结合本单位实际,创造性地开展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系(院、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报学院审定后实施;

(二)组织和管理本单位的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根据学院规定,设置本单位的内部管理机构和教学、科研 基层组织;

(四)统筹管理和使用学院划拨的办学资源;

(五)负责本单位的人员管理与考核;

(六)负责本单位的学生教育与管理;

(七)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条 学院本着责任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系(院、部)一定的办学自主权,调动和发挥其在教学、科研、管理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同时,对系(院、部)实行目标管理,建立相应的督导和考核机制,确保其办学方向和办学质量。

第五十一条 系(院、部)设主任(院长)1人、副主任(副院长)若干人,系主任(院长)是系(院、部)行政工作第一责任人,主持本部门工作,全面负责二级学院专业设置、课程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副主任(副院长)协助主任(院长)开展工作。

第五十二条 系(院、部)按基层党组织设置相关要求,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各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负责教职工、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党建工作,保证和监督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的决定与规章制度,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系主任(院长)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五十三条 系(院、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院、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由系(院、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事规则,讨论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建、思想政治教育与群团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会议由系(院、部)基层党组织书记主持。

第五十四条 系(院、部)设立工会组织,在本单位基层党组织领导与学院工会指导下,组织教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五条 学院根据科研工作需要建立科研组织,各类科研组织的设置由学院审核确定,人员实行兼职,不单独设立编制。

第五十六条 学院根据办学活动需要设置图书馆、信息服务等机构,为教学科研、师生员工提供公共服务保障。

第五十七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临时性机构,临时性机构的设立和撤销,根据其不同性质,由学院党委会或院务会讨论决定。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五十八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和主要依靠力量。

第五十九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二)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获得相应薪酬和福利待遇;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对学院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诉或提起诉讼;

(八)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人师表,立德树人;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传播科学技术和先进思想文化;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恪尽职守,勤勉工作,完成所在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六)珍惜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七)加强学习,积极到相关行业单位锻炼,不断提高自身“双师”素质和教书育人水平;

(八)积极参与学院规章制度、师德师风、机关素质和校园文化建设,积极参与机构人事改革、分配制度改革、院系两级运作改革、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工作管理水平;

(九)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一条 学院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岗位竞聘或任免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技术等级考核和劳动合同制度。

第六十二条 学院改革教师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各项教师管理制度,营造良好办学氛围。

第六十三条 学院制定并实施教师培养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着力提升教师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加强实践能力、教学能力、课程开发能力、课堂驾驭能力和科研能力培养,提高教师整体教学水平。

第六十四条 学院改革人事分配、干部聘任、教师准入、岗位聘任制度,实行岗位管理,建立轮岗机制。制定以贡献度为重要指标的考核标准,改革绩效分配制度。

第六十五条 学院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机构及相应的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六条 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院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国家法律政策和学院规定与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七章    

第六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具有本学院学籍、接受学院培养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八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和使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选修课程;

(三)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学术文化体育等活动;

(四)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公平获得奖励和荣誉;

(五)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院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学历证书、技能等级证和人文素质合格证;

(六)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关涉切身利益的事项;

(七)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的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申诉或提起诉讼;

(九)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九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珍爱生命,诚实守信,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二)维护学院声誉和利益,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术道德,尊敬师长,养成良好思想品德;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积极参加实习实训;

(五)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学院公共设施;

(七)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条 学院全面关心学生,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七十一条 学院实行学生奖惩和奖学金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七十二条 学院建立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制度,通过贷、助、补、减等方式对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七十三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机制,设置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和处理学生提出的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七十四条 在学院接受培训、继续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由学院或学院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订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八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保障

第七十五条 学院经费来源以政府拨款为主,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

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七十六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支出绩效评价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规范、有效。

第七十七条 学院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和经济责任制度,对学院经济活动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审计监督。

第七十八条 学院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接受教职工、学生、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七十九条 学院资产属国有资产,包括利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院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运用国家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八十条 学院成立资产管理委员会,对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建立健全各项资产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八十一条 学院依法对无形资产进行管理,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等校有知识产权,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第八十二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有力保障。

第八十三条 学院不断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开展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筑牢安全防范屏障,营造和谐稳定的校园环境。

第九章  学院与社会

第八十四条 学院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八十五条 学院根据需要,就发展规划、争取社会资源等重大事项,主动向校外专业人士或社会中介组织征求意见、咨询建议。

第八十六条 学院积极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广泛联系与互利合作,主动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为国家、行业、地方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智力支持。

第八十七条 学院牵头组建包括政府、高职院校、中职学校、企业、行业协会等在内的职业教育集团,设立集团秘书处,积极组织与协调集团活动,开展合作办学,实行专业共办、基地共建、资源共享、教师共培、人才共育,共谋发展。

第八十八条 学院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事业发展,定期向校友通报学院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对为学院和社会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学院授予荣誉称号。

校友是指在学院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各类学生、教职工与进修人员以及被学院授予各种荣誉称号的各界人士。

第八十九条 学院设立教育基金会,面向社会各界筹措办学资金,促进学院持续健康发展。

学院教育基金会设立各项奖励金,奖励优秀学生、优秀教师及杰出校友。

第十章  校园文化建设

第九十条 学院积极引入职业文化、企业文化和地域文化,建设职业文化与学院文化融为一体的校园文化,做到以文化人、以文育人。建立统一的形象视觉识别系统,规范文化标识运用。

第九十一条 学院院徽

第九十二条 学院院旗

第九十三条 学院以“正以养心  精以树艺”为校训。

第九十四条 学院为教学楼、实验实训楼、学生公寓等建筑物以及院内道路统一命名。

第九十五条 学院不断完善文化活动设施,以体育馆、校史馆等为载体,积极组织学生开展各类素质教育活动。

第九十六条 学院设立教师誓词:“我志愿成为一名人民教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履行教书育人职责,引领学生健康成长,做到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为教育发展、国家繁荣和民族复兴努力奋斗!”

第十一章    

第九十七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订经学院教代会讨论、院务会审议、院党委会议审定后,报定西市人民政府审核,再报甘肃省教育厅核准。

第九十八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的基本准则,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必须以本章程为准进行修改和完善,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九条 学院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和学院科学发展的需要,适时修订本章程。本章程的修订由院长或教代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经学院党委同意后,启动修订程序。

第一百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一条 本章程经甘肃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自学院公布之日起实施。